林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十年,購置房產兩套。去年年底,兩人感情因張女士精神出軌生變,林先生氣憤難平,提出苛刻的和好條件——到房產局辦理更名手續,將原本登記在兩人名下的房子變更到他一人名下。
張女士為挽救婚姻無奈同意。然而,更名手續辦妥后林先生還是決定離婚。張女士十分后悔——她以為房子登記到丈夫名下就跟她沒關系了,為保障利益,她搶先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更名登記。近日,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并指出,房子由兩人名下轉而登記到一人名下,“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并不發生變化。換言之,林先生的小算盤落空,張女士的擔憂多余。
“想重歸于好,
就把房子登記到我名下”
林先生與妻子張女士2000年領證結婚,婚后感情一直不錯,然而去年年底,兩人卻差點發生婚變。過錯方是張女士,她與單位一男同事過從甚密,被林先生發現。林先生很難接受,大吵一架后提出離婚,張女士不愿意,苦苦挽留。折騰了好長時間,林先生終于同意再給一次機會,但提出一個條件——兩套房子全部轉到他名下。他倆結婚十年,購置了兩套住房,市值加起來約有300多萬,算是一筆不小的財富了。為了公平起見,兩套房子均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現在林先生提出把兩套房子的產權全部變更到他一人名下,顯然是想懲罰和制約張女士。張女士覺得條件太苛刻,不大愿意接受,可是不接受又不能體現自己的悔錯態度,好矛盾!再三考慮后,她最終還是答應了——孩子還小,若是貿然離婚,對孩子不好,對自己也有百害而無一益。今年1月,夫妻二人到房產局辦理了更名登記,兩套房產的產權人均變成了林先生。
丈夫還是要離
妻子后悔接受苛刻條件
張女士原本以為,她跟林先生的關系會在更名手續辦妥后得到修復,然而事與愿違,林先生“得到”房子后還是心懷芥蒂,不僅常常對她冷嘲熱諷,還時不時將“離婚”二字掛在嘴上。漸漸的張女士心也冷了,她估計離婚是遲早的事,不免考慮起現實問題來,比如能分多少財產。她十分后悔去年接受苛刻的和好條件,搞得現在房子都在林先生名下。“我會不會落得凈身出戶的下場啊?”張女士暗自擔憂。為保障利益,她搶先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更名登記。她在訴狀中說,兩套房產是她跟林先生婚后一起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林先生一人占有明顯有失公平,況且當時簽訂的房屋更名約定是房產局提供的格式合同,她簽字前沒有好好看,存在重大誤解,希望法院能撤銷約定。
林先生理直氣壯前來應訴。他說,張女士跟第三者保持不正當關系,有過錯,所以才自愿將房子過戶到他名下。雙方到房產局辦理過戶,房產局提供了一份約定,上面寫的很清楚,“兩處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歸林××所有”,張女士簽了字也摁了手印,根本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不應該撤銷。
法官點評
更名登記不影響房屋性質
法院查明,2010年1月,林先生與張女士到房產局領取了兩份南京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非轉移類),并在房產局簽訂了兩份約定,一份內容是“坐落于××路的××房產,確系我們夫妻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該處房產歸林××所有,特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另一份內容是“坐落于××小區的××房產,確系我們夫妻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該處房產歸林××所有,特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法官認為,這兩份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張女士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沒有證據,不能成立,因此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法官對兩套房產的權屬問題作出了認定:“從形式上看,雙方辦理的是非轉移類權屬登記申請,即該權屬登記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從兩份約定的內容來看,雙方均認可該兩處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約定的目的是該夫妻共同財產權利證書記載的權利人的更名,未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看來,林先生的小算盤落空了,就算他現在打官司離婚,也不可能獨霸房產,張女士白白擔憂了一場。據承辦法官透露,林先生跟張女士打完這場官司,反倒不怎么想離婚了,目前兩人正在“修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