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這種費用是于法無據,不受法律保護的。
分手,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確定婚約關系以及婚姻生活中,自然會由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配生諸多財產關系,諸如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無疑會對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等進行分割處理。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除了對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等進行分割處理以外,雙方還有可能協商約定一方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或者一方自愿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時下人們稱之為分手費(筆者以為分手費不能僅理解為金錢,而應包括財物)。
分手費是當今社會生活中的客觀存在,是一個值得關注且不容回避的社會現象,它的產生和存在有其合理的社會基礎和時代背景。改革開放以來,生產力的解放全面推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社會的文明進步為人們創造了具有無限生機的生活方式,多彩的生活方式徹底打破了人們曾經被襟錮的思想觀念,思想觀念的轉變讓人們有理由拼棄以往忠貞、專一、“洞房花燭值千金”等價值觀,而對網戀、婚外戀、婚外同居、婚前性行為、試婚等大有趨之若騖之勢。然而,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確定婚約關系以及婚姻生活中,由于雙方經濟收入的變化、利益的沖突以及追求個性自由的理想等諸多因素,往往會導致戀人分手、同居“散伙”、夫妻離異。再者,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市場觀念深入人心,公平交易、等價有償等市場經濟運行規則已溶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男女之間的感情、同居行為、婚姻關系等似乎可以量化為一定數額的金錢和財物。因而,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要求解除關系一方為了償還自己的“情感之債”,彌補對方的“情感傷害”,以尋求心理平衡,而自愿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或雙方協商約定一方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分手費由此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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