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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我買了一套45萬元的商品房,其中貸款25萬元,產權登記的是我本人。去年3月我結婚,婚后我和妻子雖然沒有進行書面財產約定,但收入都是各管各的,而房貸一直都是用我的工資在還。但最近妻子同我離婚,還說房子是共同財產,婚后漲價部分應當屬于雙方投資所得,她應享有一半份額。我認為房子應該屬于我的個人財產,她根本沒有權利分享,請問是這樣嗎?
中律網律師:
首先我們應弄清孫先生夫婦之間的收入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婚后夫妻雙方的收入包括工資(除雙方有約定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孫先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進行過財產約定的,那么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
另外根據上海市高院有關精神,該房屋應當屬于孫先生的個人財產,其銀行還貸應當屬于個人債務,而房價的上漲基于這一基礎也應當屬于孫先生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孫先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財產有所約定的話,那么妻子可以分割的就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數額中的一半,而不是整個房屋的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