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戶的車輛,出車險后能否要求保險公司依據保單賠付?
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愿意將自己名下的車輛過戶給另一方,除了需要將車輛過戶外,在汽車購買了保險以后,一方還需要配合另一方辦理保險合同的變更手續。否則,在沒有變更保險合同的前提下,新的所有權人,不是保險合同的主體,在出險情況下,其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無法得到保險保障。
在車輛轉讓的過程中,離婚的夫妻雙方基本上不會忘記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但常常被人們忽視的是,應當對所購車輛保險合同進行變更。
車輛轉讓即保險標的轉讓,意味著保險標的所有權的流轉,如沒有特殊情況則同時意味著保險利益的變更。轉讓人把汽車轉讓給他人以后,自己不再具有對汽車所有權的保險利益,因此原保險合同已經失效。所 以,在對車輛過戶以后,一定要注意對保險合同進行變更。
《保險法》中確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倍囖D讓給受讓人以后,受讓人雖然取得了對汽車所有權的保險利益,但是如果沒有及時變更保險合同主體,則受讓人既不是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沒有保險保障。有保險合同的人無保險利益、有保險利益的無保險合同,這樣一旦出現保險事故,出讓人和受讓人都得不到保險賠償金。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互相轉讓汽車,一般不會出現拒賠的情況。原因在于家庭財產通常系夫妻共有,無論該財產是以誰的名義購置,實際上都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當然都具有保險利益。將財產從一方過戶到另一方,僅僅是形式上所有者的變更,實質上財產所有權沒有變,還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但是,離婚后一方將汽車過戶給另一方,發生交通事故以后,在沒有辦理必要的保險合同變更手續,夫妻離婚后,雙方已經沒有什么利益關系了。如果發生汽車過戶情形,實際上完全由受讓一方享有所有權,轉讓一方徹底失去對汽車的所有權。那么,被轉讓的一方將不能因為車輛出險獲得車輛的保險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