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指出“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這樣規定的理由是:
一、因身體傷害所獲得的賠償金與補償金并非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勞動所得,而是為照顧解決夫妻間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狀況而作出的賠償或者補償費。
二、因身體傷害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金,是與身體傷害一方的人身關系具有密切的聯系,如果喪失了這筆賠償或者補償,有可能致其產生生存危機。
三、因身體傷害所獲得的賠償,是對受害者的撫慰和治療的專門費用,其賠償的對象和條件是特定的。
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存入銀行,專門用于治療所用,支付因治療傷害的住院、治療、營養、護理、交通等費用,其中用于贍養老人和孩子的部分,應用于贍養老人和撫育子女之。
夫妻離婚時,應按《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不得分割,如果夫妻之間有約定,按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