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離婚財產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馮某
被告:奚某
原、被告原系夫妻,雙方于2003年5月27日登記結婚,同年8月8日生育一子名奚某某。2007年12月17日因夫妻關系惡化,被法院判決離婚。離婚時,對兒子的撫養和房屋分割作了處理,但對夫妻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TCL牌電冰箱(買入價1,389元)、太陽能熱水器(買入價1,500元)、三星牌54厘米彩色電視機(買入價1,000元)、洗衣機(買入價800元)、微波爐(買入價300元)各一臺、電瓶車(買入價1,800元)一輛、床、三人沙發、電視柜各一只、床頭柜二只,因雙方未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主張,故未作處理。現原告起訴,要求分割上述財產。
【裁判】
經法院審理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添置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原、被告因夫妻關系破裂而離婚,但對系爭的財物未在離婚時處理,現雙方對系爭財產屬共同財產的意見一致,法院予以確認,故對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關于具體的財產分割,應當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相應的價值依法分割。本案雙方當事人已經離婚,太陽能熱水器一臺實際安裝在被告居住的房屋上,為減少不必要的拆裝而產生的損失,故應歸被告所有為宜。原告關于太陽能熱水器歸其所有的主張,不予支持。系爭的電瓶車一輛長期來一直由原告使用,故應歸原告所有為宜。考慮到原告主張的其無家具的實際情況,故系爭的床、三人沙發、電視柜各一只、床頭柜二只歸原告所有。其它的財產應在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下,由法院酌情分割。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現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江鎮中心村奚家宅20號被告奚某處的TCL牌電冰箱、太陽能熱水器、微波爐各一臺歸被告奚某所有;三星牌54厘米彩色電視機、洗衣機各一臺、電瓶車一輛、床、三人沙發、電視柜各一只、床頭柜二只歸原告馮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