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微信越來越多的進入人們的生活之中,與微信相關的糾紛也越開越多。沒有正式簽訂書面合同,協商,轉賬等均在微信上進行。這樣的合同糾紛該怎么辦?
近日,首例微信買賣合同糾紛案在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自貿區法庭開庭審理。原告為東莞市某光電科技公司,被告為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原告訴稱在2015年4月9日,該公司向微信頭像照片均顯示為上海某實業公司的倪先生的賬號發送水滴標照片兩份及報價單一份,并對采購的事宜進行了協商。4月17日雙方在微信上就買賣水滴標達成協議,隨后,倪先生的公司向對方支付三萬余元的定金。隨后五月份,原告便將貨物發到被告提供的地址。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的七萬余元貨款。原告當庭提供了微信截圖,報價單等電子證據。
而被告在庭上辯稱,與原告進行業務洽談的是倪先生個人名義,而不是公司。倪先生已向原告支付八萬余元貨款。倪先生還當庭表示原告貨物有質量問題。但是被告未進一步提供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電子數據也是一種合法的證據形式。因此原告提出的訴訟是有理有據的。
上海合同律師提醒,在微信等平臺上進行交易時,首先要進行賬戶實名制或者雙方約定固定的專屬的賬號進行交易。其次保存相關聊天記錄,郵件等電子證據。同時在向法院提交這些證據時,一定要對其進行公正,以加強其可信性。從而維護自身權益。
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截圖及倪先生當庭確認的微信號碼作為電子證據,證明了倪先生在公司成立前后均以公司名義進行。因此倪先生應支付原告剩余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