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危機”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什么區別呢?
“夫妻感情危機”,是指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甚至小打小鬧而使得雙方對對方產生一段時間感情上的抵觸情緒,但是雙方在生活瑣事上、所引起問題上沒有原則性的沖突,等雙方情緒穩定后,夫妻雙方感情仍能和好如初。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養等義務。
那么怎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定。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5種法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1989年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己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了14種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