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般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一般準予離婚。
關于賭博與吸毒等惡習,并不是說只要一方有賭博,吸毒行為,另一方起訴就一定能離婚,而是另一方要構成“屢教不改”的嚴重情節,法院才會判離,既然是“屢教”,應該是有證據證明教育了兩三次以上。
證明屢教不改的方式包括親屬、朋友、單位、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說服教育,及出具證人證言或證明,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作為證據以及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作為證據等。一般與親朋好友玩的以娛樂為主要目的的賭博,情節輕微,沒有給工作,生活帶來嚴重影響,法院也不會輕易判離。“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客觀原因比如工作造成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一方造成的,不愿離婚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制造離婚條件。不管是自愿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愿同居,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離婚,調解無效,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