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那么,夫妻分居能離婚嗎?分居兩年怎么離婚?下面是滬律網編輯為您整理的關于分居離婚的知識內容。
案情:
蘇某(女)和余某(男)系經人介紹認識,2004年6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2月,因蘇某不幸滑倒摔傷,共花去5 萬多元醫療費,導致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更加拮據。此后,蘇某和余某便經常因為錢的問題爭吵。2011年10月,余某外出打工掙錢,夫妻二人兩年多未見面。今年3月份,余某突然告訴蘇某說,他倆分居兩年多,現在已經自動離婚了,兒子歸他管,要蘇某立刻“凈身出戶”。蘇某很生氣,也很納悶兒,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了嗎,法律上是這樣規定的嗎?
說法:
余某的說法是錯誤的。非但二人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如果不通過法定的程序解除,這種婚姻的關系還將一直存續,直到其中一方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32條第1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由此可見,在我國,離婚只有有兩種法定途徑: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根本不存在“自動離婚”之說。
婚姻法第32條,只是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作為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之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的。如果夫妻之間分居滿兩年,且“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條件。
相關知識
中國的法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一是訴訟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該條規定中雖然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的規定,但不是分居滿兩年就一定可以離婚。
事實上,分居十年二十年也不會自動離婚,所謂分居一定時間會自動離婚是人們對這個法律條文的誤解。
即使分居滿兩年,也不是自動視為離婚,協議離婚的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起訴離婚的要通過法院起訴,判決離婚生效后才是正式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