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單方起訴離婚,直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內通知審理時間。一般法院審理時應該經過司法調解,調解不成才判決。但是,單方起訴離婚有哪些條件和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因此,從程序上來講,如果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就只能選擇到法院提起訴訟。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離婚訴訟中法院調解是必經程序。調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最終法院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應該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調解和好,就應當判決離婚。在實踐中法院經調解無效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判決不準離婚,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時才準予離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因此,更多的情況是在第一次起訴時法院就調解離婚。
感情是抽象的,而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是什么呢?在1989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了相應的判斷依據。而感情是否破裂則是法院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了幾種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可以理解為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種情形,不能調解和好就必須判決離婚。但這幾種情形并不是離婚必備的條件,不是離婚時就必須具備已分居兩年、有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形。因此,認為第一次起訴到法院離婚時,如果不具備上述情形,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不準離婚是不正確的。具備上述情形足以認定感情破裂,而感情破裂的表現形式又不僅限于上述情形。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也包含了離婚自由,正確理解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才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
登記離婚應提交哪些材料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一、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二、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λ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其結婚登記檔案,本人結婚證又丟失,可到辦理結婚登記時居住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原在該地居住的戶籍證明,并由雙方當事人出具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并經公證的聲明書及內地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六、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登記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并沒有什么單方面離婚條件之說,但是嚴格來說,單方面離婚條件是指一方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這樣就會造成單方面離婚,其他的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都是要經過雙方的。
單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程序分為三個階段:起訴階段、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一、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λ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審理階段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¼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 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以上三個階段是法院起訴離婚程序中的必經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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