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到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一般法院的具體做法為:
1、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
2、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3、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4、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
5、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一般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