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關于協議離婚的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更明確、具體的規定,集中起來可歸納為以下幾條:
①登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這一規定說明,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不得按登記離婚方式解除。
②雙方當事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③當事人雙方須有離婚的合意。即要求雙方對離婚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自愿的、不得有欺詐、脅迫等,對離婚,雙方均表示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不得按協議離婚處理。
④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子女是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的子女,雙方均有撫養義務,這一義務不因離婚而解除,但離婚可能會對子女的撫養產生糾紛,因而應當在離婚時就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⑤離婚雙方還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適當處理。財產問題沒處理,也不能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還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上介紹協議離婚條件和訴訟離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