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條件: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是自愿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的才能發給離婚證。雙方是否自愿,是婚姻登記機關能否受理其離婚申請的關鍵因素,婚姻登記員在辦理離婚登記時一定要認真詢問當事人是否自愿離婚。
(2)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要求當事人共同到場的目的是讓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表達自愿離婚的意愿,這里的“共同”包含以下幾方面含義:要求辦理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表明自愿離婚的意愿,共同簽署離婚協議并共同領取離婚證。如果夫妻雙方只有一方能到場,即使持有經公證的另一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聲明書和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也不能受理,這一點婚姻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握,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行政敗訴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既受理委托代理,也可以做出缺席判決,如果當事人確因某種原因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可以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3)男女雙方必須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因此,只有當事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具有管轄權。
(4)男女雙方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
男女雙方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也是當事人自愿離婚的一種表現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男女雙方辦理過結婚登記且該結婚登記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對于那些未經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以及在中國內地以外的地方辦理結婚登記的,由于其夫妻身份或者其結婚證的效力需要進行確認,而婚姻登記機關沒有對其進行確認的職能,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受理這部分人的離婚申請,應當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6)男女雙方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由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正常或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對這些人的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受理。但目前如何準確把握當事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對婚姻登記機關還是一個難題。
(7)男女雙方應當持有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
要求當事人出具身份證是為了驗明當事人的身份,出具戶口簿是為了核實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受理該離婚登記,即當事人是不是在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出具結婚證是為了證明當事人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當然,如果當事人結婚證丟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按照《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接受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作為當事人有合法婚姻關系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