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兩年應注意事項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
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義務。
3、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準予離婚的條件。
4、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二年,也應依法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