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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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一)立法概況
法定離婚條件是訴訟離婚的判決標準,所謂訴訟離婚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當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因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婚姻關 系的法律制度。1這里所提及的法定理由在我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2天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卻已破裂,調 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并列舉了認定夫妻感情卻已破裂法定好的具體標準。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配偶一方有賭 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或其他原因視為夫妻感情卻已破裂。從現行法律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的表現形式來看,我國采取了概括主義 與列舉主義有效結合地方法。從立法原則來看破裂主義,過錯注意,無責(目的)注意兼具。
對夫妻感情卻已破裂的認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和長期的審判實踐經驗,認定感情卻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以及有無好轉可能幾個方面2與《婚姻法》第32 條的具體規定相結合判定。
(二)“感情破裂主義”適用存在的問題
第一,違背法理,難以調整。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或某種特定的社會關系。3夫妻感情是男女雙方內在的精神狀態,是男女兩性之間的愛情因結婚因結 婚的法律事實而建立起來的。4它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思想品德,生活習慣,社會地位等。夫妻感情屬于社會意識范疇,看不見摸不著,法律如何調整?
第二,離婚率的直線上升,社會責任產生。我國的離婚率自新的《婚姻法》使用以來,一直直線上升,婚姻自由得到絕對的保障,相應的社會問題也接踵 而至,單親家庭給問成年人造成的傷害,老人贍養問題,以及單身人群的增加給社會安全造成的威脅又是法學家需要思考的一個問題。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國現行的法 定離婚有條件要求的過于寬泛,是離婚越來越不受人們的重視。與此相印的我國的復婚率也就在不斷的上升,這無疑是一種司法資源的浪費,更是對婚姻的一種褻 瀆。
第三,難以把握,司法不統一。每個人對感情的理解不同,離婚原因千奇百怪。這就使得同樣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會做出不同的判決,難以形成司法統一。
(三)發展趨勢
我國1950年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離婚的實質要件,審判實踐也缺乏這方面的具體經驗。我國現行婚姻法把夫妻感情卻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原則界 限,曾經歷了一段較長的發展過程,符合各國婚姻立法的發展趨勢。但在上世紀70年代以后世界各國實行婚姻立法改革,廢除原來規定的各種離婚理由,如《瑞士 民法典》中規定以婚姻關系徹底破裂代之。我國婚姻立法把夫妻感情卻已破裂為離婚條件是一個重要的跨越,但還是沒有跟得上世界的腳步,與現行各國立法好都存 在著差距。
因此對現行《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許多專家學者提出修改意見。其要點是感情屬于心理學意識形態范疇,不是法律的調整對象。且感情不是婚姻存 在的唯一基礎和婚姻死亡的唯一判斷標準。馬克思說過:“離婚僅僅是對下面這一事實的確定:某一婚姻已經死亡,它的存在僅僅是一種騙局。不用說,既不是立法 者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5可見,離婚是關于婚姻死亡的判定,而不僅僅是“感情死亡”的判定。如果雙方婚姻關系的存在對于家庭沒有任何利益,那么感情 也死亡了,感情破裂只是婚姻關系破裂的一個標準而不是唯一標準。
二、我國法定離婚條件應由“感情破裂”向“婚姻關系破裂”發展
第一,我國的離婚的法定條件以破裂主義為主,過錯主義和目的主義相結合。6就目的不能來看,感情不能當飯吃,生活是千姿百態的,比如對于性行為 不能的夫妻來說即使有感情,婚姻關系也是難以繼續存在的。感情破裂難以掌握只能以外在的表現來判斷,如何來斷定外在表現是當事人內心真實反映呢?雖然我國 有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和判斷依據,但毎一個婚姻家庭問題是南轅北轍的,如何生搬硬套去判定感情卻已破裂呢?
第二,感情破裂標準不符合我國婚姻現狀。感情不是締結婚姻的唯一因素更不是維系婚姻的唯一因素。7從我國婚姻現狀來看,雖然結婚制度上主流已經 實現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但在廣大農村河和邊遠城市,包辦、買賣婚姻,老爺少婦等為了金錢等其他利益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仍屢禁不止。對于這些結婚伊始就沒有 感情基礎的人來說在壓迫數年之后又提出離婚能有感情嗎?沒有感情何以宣稱感情破裂?此時只能說婚姻死亡,婚姻家庭關系破裂。
第三,從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和職能來說。婚姻家庭現在仍承擔著消費撫養和教育等職能,以感情破裂做判斷依據不大可行。婚姻生活是情感生活、物質 生活和性生活的統一。離婚不僅涉及當事人的雙方更關系到整個家庭的存亡,教育撫養,老人的贍養,生產發展,保護社會關系安定等有密切關系,僅以感情破裂來 忽略其他甚至更多人的利益是不合理的。而現實生活中有的離婚時與夫妻之間的感情沒有關系的比如配偶一方失蹤,被限制人身自由等這是婚姻目的不能,婚姻家庭 不得不解散這是有利于整個家庭的。有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洽洽是因為夫妻感情甚好出于對對方的考慮而提出離婚的,比如一方殘疾,他不想給整個家庭造成累 贅。
三、結語
婚姻關系破裂是世界通例,婚姻是感情與義務責任的結合,婚姻的話、社會屬性是其本質屬性,婚姻關系破裂才是判決離婚的合理依據。感情破裂的標準太低,也沒有考慮婚姻家庭的物質因素和承擔的社會責任以及對下一代造成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