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從上面的規定看出,提供幫助是有條件的:
1、要求幫助的一方的確生活困難;
2、提供幫助的一方有幫助能力;
3、一般是離婚時一次性給予幫助,當事人能協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