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當事人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就、財產(chǎn)等作出適當處理,需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2條第1款的規(guī)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nóng)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根據(jù)《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離婚登記的步驟如下:
1. 申請
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的規(guī)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xié)議書應申明如下內容:第一,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第二,子女由何方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給付的方法和期限。第三,各項財產(chǎn)的歸屬、數(shù)量和價值。第四,各項債務的清償責任。第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第六,離婚后一方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jīng)濟幫助方法及期限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北京地區(qū)要求離婚雙方各自提供2寸單人照片2張)。
由于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提出離婚申請的當事人應當認真填寫《離婚申請書》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內容除對《婚姻法》第31條規(guī)定的離婚的條件認真地進行審查外,還須對當事人的收入、財產(chǎn)以及子女狀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與核實,以達到保障離婚協(xié)議的真實、自愿與公平。
3. 批準
通過審查,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夫妻關系解除。離婚證同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guī)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婚姻登記條例》對此未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