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趙某和朱某結婚近15年,兩年前,朱某受刺激開始精神不正常,常不自覺發呆、唱歌、跳舞、摔東西,甚至自殘身體。趙某見朱某無好轉可能,即趁朱某清醒時寫了一份協議書,雙方商量好了自愿離婚,家中部分財物歸朱某所有,并由朱某在協議書上親筆簽字認可。趙某憑協議書將朱某送回其娘家后,其娘家不服,認為離婚可以,但財產分配過少。請問這樣的是否有效?
精神病患者不能“協議”離婚。根據法律規定,是一種身份關系,因此一般說來,對于婚姻關系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也就是說,朱某雖“答應”離婚了,實際上她卻可能連“離婚”是怎么回事都不知道。
這種情況下,她的“答應”又有什么意義呢?!正因為如此,我國《婚姻登記條例》才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