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定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以上規定,通俗地講就是離婚的法定理由。
婚姻法解釋(一)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婚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種情形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
二、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一方發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要求離婚。當然準備了離婚理由,還要有一定的事實根據(證據),否則法院難以采信。究竟怎樣才能打勝離婚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