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可選擇:
1、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由該機構頒發《離婚證》,自此解除;
2、到法院起訴離婚,即通常所說的打離婚官司。法院頒發《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即為雙方離婚的憑據。
當然通過訴訟離婚途徑的,若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原告應向法院提供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依此判決離婚。新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法院調解無和好可能,可以視為感情破裂。當然,除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可以判決離婚。律師并不建議所有要離婚者都去走分居路線,為此付出長達兩年的時間成本。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關于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實際上已名存實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志之一。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已連續兩年以上與家庭斷絕通訊聯系,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才會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