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養也是自古以來每位老年人所期盼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隨著子女外出創業、打工、求學的逐漸增多,“父母在不遠游”的傳統觀念被逐漸淡化,尤其在廣大農村地區,老年人被遺棄現象日漸成為一個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特別是近幾年來,因不贍養老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在農村呈上升趨勢。為此,記者對我市一法院3年中所受理的上百起贍養案件進行調查分析,總結出造成當前農村贍養案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法律意識淡薄。在農村部分贍養人由于文化素質低、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淡薄,把市場經濟中一些商品交換的概念帶入家庭生活的范疇,把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視為可有可無。農村老人大多無固定收入,而老人的吃穿用住、疾病治療都需要花費,因而在農村有人就把老人當作家庭負擔,漠視對老人法律上的。殊不知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為法定義務,且這種義務的承擔和履行,不以父母對子女是否盡過或盡了多少為交換條件。由于不少人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認自己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二是多子女現象引發的贍養糾紛。據一法院統計,該院受理的贍養糾紛案件大部分發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獨生子女或子女較少的家庭則很少出現贍養糾紛。其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比較復雜,易出現兒女之間、妯娌之間互相攀比、推諉,導致老人無人贍養的狀況。如70歲村民陳某狀告子女贍養案,就因其4個子女在贍養費用的多少問題上相互爭執,而導致誰都不管老人的生活。
三是分財產引發的贍養糾紛。農村習慣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維護自身權益,將財產全部分給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則完全依賴于子女供養。在分家的過程中,由于受家庭經濟狀況及老人主觀因素等影響,在上存在一些爭議,產生日后贍養問題上的矛盾。如被告王某因認為父母當年分家不公平,就長期拒絕贍養老人,甚至在法院判決其承擔贍養費后,不惜采取與妻子張某,將財產全部分割給張某,而暗中仍與其同居,并把打工收入如數交給張某的手法以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
四是勞動力外流。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大多數勞動力涌向經濟發達城市,出現了“夫妻共打工”、“舉家外遷”等現象。而老人由于體質和生理上的弱勢,只能呆在農村,成為孤獨的“留守老人”,形成“有病無人問、有兒無人養”的局面,從而產生糾紛。
五是經濟狀況是導致農村贍養案件較多的因素。據分析,贍養案件大多發生在經濟條件相對困難的家庭,由于贍養人自身家庭負擔較重,生活上有一定困難,因此在贍養老人上不愿承擔自己應盡的贍養義務,引發贍養糾紛。如聶某因自身家境不好,一直不愿贍養父母。經村委會調解,協議由聶某耕種老人的承包地,每年給老人500公斤糧食,且每月支付贍養費10元。但聶某不僅未履行贍養義務,而且當老人要求其支付贍養費時,竟打傷了老人。后經鎮政府調解,聶某只向老人出具了一張欠條。聶某外出務工,至今杳無音訊,其妻徐某患多種疾病,勞動能力較弱,且要撫養兩個子女,自家房屋倒塌后無錢修建,至今寄居在鄰居家中,所以也未協助丈夫履行應盡贍養義務。兩位古稀老人只能在家中做草鞋維持生計,日子過得十分艱難,遂將兒子告上了法庭。
六是部分老人重男輕女。在農村許多老人都認為女兒嫁出去后,就如潑出去的水,不要女兒贍養,而導致子女之間相互攀比,為贍養問題引發矛盾。
七是無力贍養。隨著老齡化時代的到來,人的壽命延長,70多歲的老人還要贍養90多歲的父母,必然引起想贍養又無能力贍養的矛盾。
八是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相對于城市老人有退休工資或社會保障,而農村老人的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這就造成農村老人無生活來源保障,經濟上完全依賴于子女,導致贍養案件多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