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可以判決離婚。關于此條文的理解我們在婚姻維權訴訟中出現了很多偏差,有人認為只要夫妻分居2年就可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偟膩碚f“兩年”成為了判斷是否可以離婚的前提條件。
事實上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于此條文的理解應重點放在分居的原因上,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才可以判決離婚??梢姺志颖仨毷且蚋星椴缓鸵鸬?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訴,也會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另外,作為一名離婚律師如何證明雙方分居滿兩年呢?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
1、如果是在外面租房子住的話,可以找出租房合同和房東做證明。
2、如果是自己居住的話,可以找居委會或鄰居證明。
3、如果在外地打工,可以找工作單位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