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 呂先生:
六年前,我和我妻子在寶安同一家工廠打工時,經人介紹戀愛結婚。我們起初感情很好,但幾年下來,兩人性格方面的差異越來越明顯,最近發展到她偷偷與網友在外約會,且發生了性關系。我責問時,她竟然振振有詞,說性與愛可以分開。我提出離婚,她表示同意。但我的戶口在四川,她的戶口在湖南,是在我四川老家領的。請問,我們可以在深圳辦理離婚嗎?
菅峰(高級律師,民商法博士):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關于離婚案件,相關司法解釋有更為具體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因你們夫妻二人的經常居住地都是深圳,可以在深圳訴訟離婚,但需要向法院舉證,如被告一方超過一年以上的居住證或暫住證或相關機構的證明等,以方便人民法院確認自己有管轄權。
此外,即使你們雙方自愿離婚,由于簽發結婚證的機關在戶籍所在地,往返四川辦理的金錢、時間成本較高,行政手續離婚對你們不是最佳選擇,在深訴訟解決不失為一個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