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可見,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對此有兩種處理方法:
(1)不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而由當事人雙方的親友、所在單位、群眾團體、調解委員會等部門進行調解。調解是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一項重要而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由于夫妻關系中包含著復雜的感情因素,夫妻矛盾既有疏通、緩和的可能,也有激化的可能。調解的作用就在于促進夫妻雙方矛盾的緩和,幫助當事人雙方提高認識、分清是非,使雙方當事人慎重考慮,珍惜感情.有利于的穩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有兩種調解方式,其中的一種就是訴訟前的調解,即上述有關部門的調解。這些部門對當事人矛盾糾紛的真實情況比較了解,對于夫妻之間的小糾葛、不足以導致離婚的小矛盾,可以做好說服工作。當然,現實生活中還存在這樣一些現象,如單位借調解之名,干預或阻止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如果調解和好,則維持夫妻關系,如果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則由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如果調解無效,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問題和財產問題仍不能達成協議的,則向法院起訴離婚,進人離婚訴訟程序。法院受理離婚案件,首先進行調解,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能調解和好,也可能調解離婚,還有可能調解無效,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感情狀況依法判決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從目前各方面情況看,對于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是主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