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則無法適用調解程序。人民法院判決準許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婚姻法》關于調解作為判決離婚前置程序的規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經審查,如果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經公告下落不明時,采取缺席判決的訴訟案件。但是,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到庭應訴,對于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人民法院在對于這種情況的缺席判決是非常慎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