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不能分包 家在浙江農村的譚老漢育有兩個兒子。夫妻倆含辛茹苦將孩子們拉扯成人,2002年兩個兒子先后成家另過。2004年初,在村委會的主持下,譚老漢老兩口與兩個兒子達成了“分家養老協議”:大兒子負責贍養父親,二兒子贍養母親。兩個兒子各自將老人養老送終,互不相擾。 2005年底,譚老漢的老伴因病去世,喪事由二兒子操辦。妻子離世后,譚老漢也因病住進了醫院,先后花去醫療費6000元。因為大兒子家中經濟困難,無力單獨負擔他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譚老漢便要求二兒子承擔一部分醫療費。不料,二兒子以“分家贍養協議”有明確約定為由,拒絕承擔醫療費和生活費。無奈之下,譚老漢將兩個兒子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譚老漢與兩個兒子達成的“分家協議”,違背了法律規定,屬無效的民事行為。據此,法院作出如下判決:原告的醫療費6000元,由大兒子負擔2500元,二兒子負擔3500元,以后每月各出80元贍養費。 點評:這種將老人“分包”贍養的做法是違法的。我國法律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譚老漢與兩個兒子簽訂了“分包”贍養父母的協議,并以此免除了大兒子贍養母親、二兒子贍養父親的義務,顯然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同時,老年人享有的精神贍養權,也包括來自老年夫妻之間的情感溝通和互相扶助。因此,作為子女,在贍養父母的時候,不能硬性地拆開老年夫妻。 “香火協議”不能侵犯婦女生育權 2005年初,湖北農民張老漢的獨子張某和兒媳林某登記結婚。2006年8月5日晚,張某外出途中遇車禍死亡。兒子的意外死亡,使老兩口陷入老年喪子的悲痛中。幾天后,老兩口和已懷孕3個多月的兒媳“攤牌”,要她把張家的“香火”給留下來。雙方還簽訂了一份“香火協議”,約定林某保證日后把與丈夫的孩子生下來,如違約要承擔10萬元的違約金,并喪失對丈夫財產的。 “協議”訂立后,林某經不住親朋好友的勸說,于同年10月“違約”到醫院做了“人流”手術。聽到墮胎的消息,老兩口把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1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張老漢夫婦與兒媳簽訂的“香火協議”是無效的,法院以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根據為由駁回了兩位老人的訴訟請求。 點評:生育權首先是一種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生,也可以選擇不生,不能強求。我國婦女權益保障的有關法律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林某在丈夫死亡后選擇流產的做法,其實是對自身權利的一種合法處分。 一紙協議解除不了父子關系 魯西某鎮農民瞿某早年與妻子離婚,兒子瞿清隨他生活。1999年底,瞿某與鄰村寡婦吳英結婚并育有一子瞿長。2006年9月,瞿某病重彌留之際,在病房里約請兩位律師立下:“我有四間平房,兩個兒子每人兩間。”瞿某去世后,瞿清提出按父親的遺囑分割遺產,卻遭到了繼母吳英等人的阻撓,理由是瞿某和瞿清早年曾訂有“解除父子關系協議”,不再享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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