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是一種特殊的離婚案件,其特殊性在于:
(1)平常人的離婚是以感情破裂為法定條件,而精神病人則是因疾病導致的不良后果,大多數的情況下是談感情的建立和維系也是困難的,不客觀的。
(2)精神病人結婚的基本情況是:
A、進行結婚登記之前,不宜結婚的精神病人及其家屬對另一方隱瞞了病情,登記后另一方一旦發現提出解除婚約的申訴,法院應依情宣布婚約無效。
B、結婚后,由于對方不堪忍受精神病人無休止的折磨和痛苦而提出離婚,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準予離婚。
C、一方在結婚后發生精神病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四條"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的規定,考慮到既往有過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礎,原則上,患者的配偶有義務撫養。當然,既要維護精神病患者的利益,也要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3)精神病人的配偶僅以"感情破裂"或"不堪忍受"為由提出離婚申訴的,至少承擔舉證下列三種情況的責任,提交有關部門審查:
A、婚前精神病發病的經過及其病情。
B、結婚時精神活動表現及診治情況。
C、目前的精神狀態,對家庭生活是否帶來妨礙或危害性。
2、精神病人協議離婚中關于財產分割協議有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效,所以其所簽訂的關于財產分割協議也是無效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3、精神病人怎么離婚?
精神病人因無行為能力而不能自行辦理離婚手續的,要由家屬、單位組織、司法部門共同指定的監護人代替履行各種法律手續。否則無簽約能力的精神病人所簽署的文件無效。
子女的撫養
精神病人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原則上按《婚姻法》規定,離婚后的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雙方的子女,子女與父母的血緣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當雙方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將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由于有些重性精神病患者,自己的生活都不能很好適應,很難對下代進行教育和培養;另一方面,生活在精神病患者家庭的子女,身心健康成長上會受到不良影響。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的酌情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