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證有什么法律效力?
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當事人可以再婚。
2、離婚證可以撤銷嗎?
一般情況下,離婚登記不可以撤銷。
離婚登記的撤銷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3、拿到離婚證后反悔該怎么辦?
(1)對離婚這一決定反悔,不能向法院起訴。
如果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其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然,如果雙方愿意,可以辦理復婚手續。
(2)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協議離婚后,對于財產問題反悔,可以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只有訂了《離婚協議書》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才會依法判決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否則將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對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
(3)如果《離婚協議書》沒有約定的事項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探視時間、子女姓氏,可以向法院起訴,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會依據法律作出判決。
(4)如果因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事項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該起訴的權利只能在發現上述行為之日起2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