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且關系到子女和財產的處理,對家庭和親屬關系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離婚應當慎重,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批準,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對只有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在確認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
離婚與認定無效婚姻以及撤銷婚姻是不同的概念。離婚是對合法婚姻的解除,只能由當事人提出;認定無效婚姻和撤銷婚姻是對違法婚姻的處理,當事人可以提出,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出,且只能由法院予以判決。
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也稱協議離婚、行政程序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并辦理離婚手續。采取登記離婚方式離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雙方當事人必須完全自愿;二是雙方當事人對子女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協議。辦理登記離婚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確認雙方符合條件后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雙方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后,離婚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出于當事人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核心條件,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對一方當事人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意思,如精神病人,是不能采用協議離婚方式的,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來處理。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只有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愿意離婚,但對財產和子女撫養不能達成一致協議,從而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辦法實現離婚。法院處理離婚訴訟,又分為調解離婚和訴訟離婚。
調解離婚,是指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并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后發給離婚調解書。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盡可能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關系。經法院調解,雙方可能達成同意和好的協議,此時原告撤銷離婚之訴;也可能達到同意離婚的協議,此時法院應按雙方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發給雙方收執。法院的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關系合法解除的依據。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按訴訟程序依法判決。
判決離婚,是指法院調解無效,并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和好而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還有一種離婚調解是指非法院的單位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離婚事宜進行的非訴訟調解,它是一種民間行為,它可以使雙方當事人重歸于好,也可以使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問題上達成一致協議而由一方要求離婚變為雙方自愿離婚。國家鼓勵非訴訟離婚調解,但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
關于離婚的特別限制
我國法律對一些特殊的婚姻關系的解除附加了一定的條件:
一是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之所以規定這一條,主要是為了保證現役軍人安心服役,保證國防的穩固。要注意雙方都是現役軍人、或軍人一方要求離婚不受此限制,應按一般離婚處理;征得軍人同意,并不等于軍人不同意就一定不能離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要通過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做好思想工作,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予以離婚。
二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男方在此期間不得提出離婚,期間屆滿后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主要是指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不離婚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女方與他人通奸致孕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