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
(1)訴訟離婚是指夫妻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
(2)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
①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準其離婚并制作離婚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
②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等作出離婚判決。
3、對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當事人如何進行選擇?
(1)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當事人可首先考慮。但是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各種問題必須全部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民政部門不予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②本人的結婚證;
③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一經簽訂對雙方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婚姻法解釋(二)》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從程序上保障協議離婚當事人有就協議反悔的權利,但當事人一方除非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當時是在受脅迫、欺詐的情況下所簽訂,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輕易支持當事人撤銷請求的。所以離婚協議的簽署,應十分慎重。
【案例】甲男與乙女是結婚并生下一女,后二人感情不好協議離婚,2000年到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上寫明:雙方自愿離婚,女兒隨母親,甲每月給女兒生活費500元,直到女兒長大成人。另外,由于乙女離婚后沒有房子,甲一次性補助乙10000元,這筆錢自雙方辦理完離婚手后2個月內給付。可是半年過去了,甲一直都沒有履行。問乙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分析】離婚協議屬于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而產生的,即使在婚姻登記機關作了登記,也不屬于可有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根據《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本案,甲乙自愿離婚,當甲不履行協議內容時,乙可以采取兩種辦法救濟:一是自己要求甲盡快履行,二是憑借手中的離婚協議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不能據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能向法院起訴。
(2)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