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結婚十一年了,我丈夫一直不務正業,成事不足,敗事有余,我實在受不了他了,幾年前我們也提到過離婚這事,可他都向我保證一定改邪歸正,可過了這幾年了,也沒見他有一點點的改變。我決定向他提出離婚,可他還是不同意,請問像這樣的情況我應該怎么辦?
滬律網某律師回復:
根據《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你可以收集他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感情破裂的理由,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也可以分居,滿兩年法院應該會判離婚。
滬律網四川康健忠律師回復:
你可以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訴狀》(可請律師代書),寫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有關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法院會開庭審理該離婚案件,并作出合理的判決。
滬律網山東王朝進律師回復:
起訴離婚,如感情破裂的證據不充分,第一次法院不準離,六個月后可第二次起訴。
滬律網吳若彬律師回復: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如想達到離婚目的,你必須向法院提供夫妻二人感情長期不和或對方有惡習的證據或二人長期分居、受虐待遣棄的證據,否則第一次法院就不會判決準予離婚,只能在一次判決后的六個月后再次提出離婚訴訟,第二次就可達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