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和我妻子結婚六年了,但是結婚沒多久,我們的感情就已有了裂痕,曾想過要離婚,但是看在孩子的份上,只是有離婚的想法,并沒有去做,但是在這二年里,我認識了一個女孩,并有了很深的感情,我現在想要離婚,在今年一月份就提出了要離婚,當時我妻子同意了,說好了條件,答應離婚,可是沒過多久,她就反悔了,一直拖到現在她都不同意,而且一直回避我,住在她娘家已經快要半年了,現在她不接我電話,而且也不出面,我應該怎么做?有什么辦法能盡快的跟她辦理離婚手續呢?
滬律網內蒙古王玉琳律師回復:
可以起訴離婚,如果感情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如果你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過錯可能會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如果你起訴女方即便不出面,法院也有可能缺席判決離婚。
浙江楊雪源律師回復:
假如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只能上法院訴訟離婚,如果女方不同意離婚,估計要經過兩次起訴才能離掉。如果決心離婚,越早起訴就可能越早離掉。至于你的過錯,在分財產時可以做一定的讓步。
知識關聯: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
《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如果一方有下列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