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姐姐是2003年12月份結婚,未登記。婚后發現我姐夫生理有問題,姐夫家里說不知道他有病,說給他一段時間治病,現在半年過去了,姐夫的病也沒治好,現在我姐是不是可以提出離婚,我姐沒有登記是不是不用經過法律程序,彩禮是不是應該全部返還?
滬律網廣東廣州何榮新律師回復: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可見,如果不去補辦結婚手續,可以以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2、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涉及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3、彩禮應當構成贈與,不能要求返還。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