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率越來越高,免不了的要分家析產,爭房產、爭撫養權等。那么,小編在這里跟大家討論一個問題:對一方父母婚前全額出資購買的房子,離婚后房子是否應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也就是說,假如男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了全資,如果男方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房子是贈予你們夫妻二人的,那么房子是贈予男方一人的,故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劃分。
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你們夫妻二人所有,為夫妻共同財產,你就有權獲取相應的房產份額。
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男女平等原則
在實際案例中,對于部分男性在婚姻中出軌的,有個別女性為了懲戒,想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根據《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男女平等原則。在法律面前,每個人的權利都是平等的,付出都是相對的,一個婚姻,是雙方的付出。所以,在這場戰役中,女性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但從另一角度想,女性要先尊重自己,要把自己擺在一個平等的地位,而不是弱勢地做一個男人的附庸。女人的安全感應該來自自身的獨立,而不是建立在男人或者房子上面,只有這樣,你才是婚姻中的大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