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幫幫我,我怎么才能把這個婚離了?”近日,一位花甲老人來到白峴鄉司法所工作人員面前,手里拿著所在生活地和出生地的證明。
事情還要追溯到二十多年前,老人姓劉,林城人,1992年招女婿到白峴鄉,2002年因和妻子感情不和,口頭上商量了離婚便回林城老家生活。一晃十多年過去了,年過六十的劉老伯在當地辦理低保,“他們一查,竟然說我還是已婚,這絕對不可能啊。”
一頭霧水的劉老伯又來到縣檔案局,沒想到得到的答案還是已婚。“我有離婚證明的,他們卻說那個沒用。”劉老伯著急地直搖頭,反復強調。
原來,劉老伯不懂法律,誤以為當著鄰居、村干部的面說好離婚就算離婚了。但他當時并沒有簽訂離婚協議書領取離婚證。“劉老伯,你別著急,你去找她重新簽離婚協議書,再到縣民政局辦離婚手續就可以了。”聽了工作人員的解釋,劉老伯心里的石頭才落了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