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事實離婚是什么?存在事實離婚嗎?分居滿兩年是否算事實離婚呢?
法律咨詢:
我與丈夫袁某自幼青梅竹馬,婚后生育一男孩。袁某看見周圍的朋友個個富裕,辭去公職承包了一家酒店,當上了個體老板。袁某自承包酒店后便與一歌舞廳歌女在一起鬼混。后來,袁某以夫妻感情不和,訴至法院要求與我離婚。我不同意,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他說,我們兩人分居滿兩年了,就算事實離婚。請問,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構成事實離婚嗎?
專家意見:
我國《婚姻法》沒有“事實離婚”的規定。你丈夫認為同你分居兩年,就成為“事實離婚”,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調解無效的,在一定情形下應準予離婚:其中情形(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一規定是指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法定依據,而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成為事實離婚。
像你們這種情況無論分居時間長短和分居原因如何,只要沒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夫妻關系就依然存在,受到法律保護,根本不存在什么事實離婚。如夫妻沒有和好的可能,可采取“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的方法予以解除夫妻關系。
知識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