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滬律網婚姻法編輯介紹的是公告離婚案件增多的原因,以及公告離婚的弊端是什么。
一、公告離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公告離婚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農村人口流動頻繁,個別婚姻家庭觀念淡薄的人長期不予家人聯系,呈下落不明狀態,導致婚姻生活名存實亡,一方當事人到法院訴訟離婚;部分夫妻為逃避債務、躲避計劃生育等人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假離婚而逃避法律責任。因為被告沒有確切送達地址,法院只得采取公告形式進行送達。
二、公告離婚的弊端是什么?
法院采取公告送達方式辦理離婚案件,單純在法律層面上考察,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但公告形式的離婚案件給社會留下的隱患較多,應引起法律理論界和審判實務界的關注。其主要弊端是:
1、被告方訴訟權利難以保障,“被離婚”的情況時有發生。
在公告離婚案件中,程序性的應訴文書送達,實體性的裁判文書送達,在報紙上刊載公告或在被送達人原居地張貼公告,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就視為送達,是一種法律推定,法院就可以缺席開庭審判并缺席進行判決。由于被訴方并沒有到庭,其答辯權、質證權、上訴權均無法實現。公告送達的被知曉,完全取決于公民獲取信息的能力,獲取信息能力存在局限的,就會遭遇“被離婚”;
2、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留下社會隱患,“再起訴”現象普通,消耗訴訟資源。
離婚案件是一種連帶訴訟,往往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處分問題,由于沒有訴訟雙方的庭辯對抗,子女撫養能力、家庭財產狀況,特別是債務狀況,法官只能就起訴一方的陳述和證據作出判斷,故一件公告離婚案結案后,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爭議依然存在,其糾紛會再進入訴訟程序,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再審理”現象在所難免;
3、產生大量信訪案件,且訴求不是法院能解決的。
有些公告離婚案件被告,由于沒有看到公告,行使必要的訴訟權利,對生效的離婚判決不接受,或要求上訴,但此時已經過了法律救濟期限,或要求恢復婚姻關系,但另一方已經依法再婚,故信訪訴請法院還其妻子,使信訪訴求無法解決。個別公告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由于沒有庭審的證據對抗,法采信到庭原告的證據作出裁判,公平性受到未到庭被告的質疑,從而引起新的子女撫養和財產爭議。
以上就是小編對公告離婚案件增多的原因以及公告離婚的弊端的介紹,總之,離婚當事人地址不明確,法院只得采取公告形式進行送達離婚判決書,這樣卻給社會留下許多弊端,比如,“被離婚”、“再起訴”、產生大量信訪案件。為避免公告離婚案的這些社會問題產生,法官采取的規避策略是“兩次起訴”才判離,即第一次起訴一律不判決離婚,6個月后第二次起訴后才判決離婚。但這不是解決問題的長效辦法,并不能杜絕社會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