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應該如何辦理?
這婚是一定要離的了,不離婚我就不知道怎樣熬下去了。我跟丈夫結婚三年,孩子都兩歲,可是丈夫經常不顧家,在外面賭博,沒有穩定的工作,就我那份工資只夠我跟孩子的生活費,可是丈夫卻還要我給他錢,在這樣下去我們就只能喝西北風了。所以我要離婚,請問要怎樣辦理離婚手續?
中顧網律師解答:
怎樣辦理離婚手續,一般有兩種離婚的方式,一是協議離婚,即跟你丈夫協商離婚,寫好離婚協議書,然后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二是訴訟離婚,如果達不成協議,或者怕婚后協議履行帶來麻煩就去法院請求離婚,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書。
相關離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