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只要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嗎?
基本案情:楊錚(男方)和杜菲(女方)系大學同學,兩人于2000年登記結婚,住在本市,婚后雙方像其他人一樣過著平淡的生活,但是兩人在性格方面相差較大,經常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06年10月,因杜菲的母親患病,杜菲作為唯一的女兒不得不回老家照料,偶爾才回一趟青島居住幾天。雖然兩人身處兩地,但是雙方還是彼此看不慣,摩擦不斷,有時甚至會在電話里發生爭吵。2007年6月,杜菲決定結束這段婚姻,她聽別人說分居滿兩年就會自動離婚,所以她想這樣繼續在老家住著,等滿兩年就可以解除婚姻關系了,但她還是不放心,于是這次回青島來到了青島維情婚姻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咨詢。
案例分析:本案的問題焦點在于:兩人是否已經構成了婚姻法上的分居?分居兩年后是否就自動離婚了?這也是很多咨詢者普遍關注的問題。
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是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情形的。在我國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二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以判決書或調解書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可以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只能經過法院的判決或民政部門的離婚登記手續,不會因為出現這一法律事實而自動離婚,自行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需要注意,僅有夫妻分居的客觀事實,尚不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適用該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首先,雙方客觀上處于分居狀態,即雙方不共同在一起生活,不存在互相關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行為。即使夫妻雙方仍然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沒有實質上的共同生活,也構成客觀上的分居狀態。其次,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要有分居生活的愿望或意思表示。這種愿望可以是雙方的合意,也可以是一方的獨立行為。如果夫妻因從事職業或商業需要,因出差、學習、治療疾病、照顧老人等客觀原因而分開生活,則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最后,分居的期限應從何計算?應從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計算,如果多次分居,后因和好又恢復共同生活的,分居時間不能累加,而應從起訴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不斷地滿兩年。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能夠得出結論,本案的當事人楊錚和杜菲并非因感情不和分居,而是因為女方回老家照顧老人,因而不是婚姻法意義上的分居,即便滿兩年,也不能構成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那么,訴訟時應該如何收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呢?關于時間這一要點的證明相對比較簡單,在外獨自居住的租房協議或者獨自居住的小區物業的證明或者親屬、鄰居的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明分居以及分居時間的有力證據。但是要證明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就不是那么簡單了,因為感情是否不和的認定主觀性很強,要證明這一點,最有利的證據就是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如果可以簽署分居協議,那么應當注意:協議的標題最好寫明“分居協議”,而不要簡單地只寫“協議”兩字,以避免在認定時造成分居協議與財產約定協議的混淆。并且,應當就分居期間的財產和債務問題作出約定,避免日后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