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2歲的劉剛與31歲的張艷來自蘇北,兩人是一個村的,從小青梅竹馬。1999年8月,在雙方父母的操持下,兩人按照農村習俗,在劉剛家舉行了結婚儀式。
同年9月8日,劉剛與張艷要去結婚登記,因他們都屬于農村戶口,劉剛在當地派出所工作的哥哥要劉剛花個幾千元給張艷換個城鎮戶口,這樣以后小孩也就成為城鎮居民,長大后就可以在縣城讀書,接受更好的教育。哥哥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建議,背景是當地農村小孩要去縣城讀書,不僅要托很多關系,每年還要交一大筆贊助費。劉剛接受了哥哥的建議,但是給張艷換城鎮戶口的事情因故沒辦成。劉剛哥哥便在剛買城鎮戶口的一批人當中,找出一個叫戴美英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給劉剛,要張艷就以戴美英的姓名和身份證去登記結婚。
婚姻登記人員是個小姑娘,劉剛、張艷送了一大包喜糖和4包喜煙給她,把小姑娘就給蒙混過去了,順利地辦成了一個移花接木的結婚證,結婚證上的姓名是戴美英,身份證號也是戴美英的,但相片是劉剛和張艷兩人合影。好景不長,現在兩人產生了矛盾,想要離婚,該怎么辦?
【律師評析】
對這種冒名頂替婚姻案,在司法界存在三種看法:第一種意見認為,冒用他人名義騙領結婚登記的,屬無效婚姻;第二種意見認為,因雙方自愿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且該結婚證書上的照片為他們兩人本人,婚姻行為是由他們本人行使的,只是結婚證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響婚姻效力,其婚姻仍屬于有效婚姻;第三種意見則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結婚證上不是張艷本人的名字,因此她和劉剛不存在婚姻關系,而是同居關系。
對于本案,編者認為,張艷所持的結婚證上的姓名是戴美英和劉剛,身份證號也是戴美英的,張艷與劉剛之間根本不具備合法婚姻的依據,張艷與劉剛之間雖有夫妻之實,但卻不是法律規定的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故而張艷與劉剛之間并不存在婚姻關系,而是同居關系。
至于戴美英和劉剛的“夫妻關系”,戴美英和劉剛之間的登記雖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愿,違背了戴美英的真實意思,戴美英或劉剛可以起訴宣告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