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沈某于1995年2月隨同鄉一起外出打工,當年6月份打電話回家后便與家人中斷了聯系,至今杳無音信。我曾找到幾位當年和沈某一起外出的打工者,但他們都不知道沈某的下落。前年,我復印了沈某的照片,在他前去打工的城市張貼了近千張尋人啟事,并在媒體上發布了尋人廣告,均未查到沈某的下落。10多年來,我不僅要照顧年幼的孩子和體弱多病的公婆,還要拼命打工賺錢維持生活。明事理的公婆見我歷經艱辛,飽受磨難,多次勸我改嫁。可我和沈某的婚姻關系至今名存實亡,想離婚卻又找不到他。請問,找不到對方如何離婚?
讀者:海燕
海燕讀者: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宜:
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是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
的。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