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涉外婚姻不斷增多,律師在近年來辦理案件中經常遇到許多問題,筆者就有關問題從律師實務的角度,發表一下個人觀點,錯誤的地方請廣大律師同仁批評指正:
當事人的國籍問題及居住地問題:
一方當事人是中國公民,另一方當事人是外國公民或港澳臺公民;一方當事人住在國內,另一方當事人住在國外或港澳臺。雙方均為中國公民,但至少有一方住在國外或境外;雙方均為外國公民,但有一方居住在中國境內等等。
上述各種情況,首先遇到的是中國法院有無管轄權的問題,筆者認為,離婚雙方只要有在國籍或居住地其中之一個連接點上與中國有關,中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即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為中國公民,或居住在中國即可。
二、 關于婚姻締結地及問題:
婚姻在中國境內締結或婚姻在國外締結,筆者認為其有效性應以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為前提條件,只要在締結地合法,我國法院應認定其合法性。
三、 我國法院審理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對婚姻雙方中有一方是中國公民的或雙方均為中國公民的應適用中國法律,對雙方均為外國公民,一方或雙方常住中國的可以適用中國法律。
四、 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問題:
雙方的財產一部分在國內,一部分在國外(含不動產)。對動產和不動產均可適用中國法律加以處理。
五、 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
有的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在問題上應酌情考慮,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以他(她)撫養為宜。
六、 中國法院離婚判決在國外的效力問題:
對中國和外國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請求外國司法部門確認其域外效力,和中國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或外國司法部門不確認其效力的,必須在境外重新進入司法程序解除。
七、 律師的代理權限問題:
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到庭的,可以代理律師進行特別授權,也就是說,律師可以就離與不離代表當事人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