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坤(男)廣東省廣州市人,1986年與本市女青年萬敏在中國廣州登記結婚?;楹蠓蚱薅艘恢睕]有生育子女,沒有購置財產,也沒有共同的債權債務。1987年5月,萬敏自費到美國留學,一直未歸,自此夫妻雙方分居。
1990年2月6日,萬敏向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提起與胡坤離婚的訴訟請求。萬敏還一并將起訴書副本和該法院的出庭傳票寄給其弟,由其轉交給胡坤。胡坤收到傳票后,沒有向美國法院應訴,但寫信給萬敏表示同意離婚。1990年2月28日,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依據萬敏的請求,缺席判決解除萬敏與胡坤的。判決書復印件經萬敏的弟弟轉胡坤收。1991年1月21日,胡坤持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復印件,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判決。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應當提交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本案申請人胡坤雖然提交的是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復印件,但該復印件經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秘書的簽章證明,與原件相同無異,對該判決書的真實性可予以認定。該判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無抵觸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22條的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5日做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承認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判決解除萬敏與胡坤婚姻關系的拘束力,該判決的拘束力從申請人接到本裁定書之日起算。
律師分析
這是一起當事人就國外離婚判決,申請其在國內生效的案件。案件發生的時間較早,就當時而言,對此類案件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本案是在《民事訴訟法(試行)》實施期間審理的。當時該法還沒有規定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問題。但是,為了在國家主權原則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審查權的職能,更好地保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以后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0年8月28日就廣東省高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有關問題的請示》中做了批復,指出:“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后不得上訴。”
這個批復的做出具有重要意義,它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首次確立了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制度,并且明確規定了對該程序制度有管轄權的法院、承認外國判決的條件、承認的形式以及裁定一審終局的效力等基本內容。這就使相關人民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時有了依據可循。
因此,根據以上分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胡坤的申請經過仔細審查后,做出的民事裁定書,是有依據可循的,在結果的認定上是正確的,但在程序上并不是很完美,這在下面分析中將有所提及。
盡管以上個案得到了解決,但是,不可否認,對于此類問題,我國法律的規定還極不完善,缺乏系統化。為了使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具體化、規范化,相關部門做了大量的完善工作。《民事訴訟法》第267條明確規定:“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同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3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項規定是在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的?!兑幎ā穼Ξ斒氯颂岢錾暾埖某绦?,人民法院受理申請的程序,受理申請后的審查程序,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和傳喚當事人的證明要求,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條件,承認的形式,裁定書的內容和生效條件以及申請受理費等各項具體問題,都做了詳細的規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案件做出的最重要的司法解釋之一,白其公布后,成為各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這類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