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評論指出,這一提案絕對不是信口開河,而是我們的委員們在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之后聯系實際提出來的。在現實生活中肯定有若干中國女性在涉外婚姻中被騙的經歷,才導致委員們決定利用國家的力量來維護國人的利益。
聯系到在《》的討論中,有人將婚姻看作是純粹的契約關系,強調國家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委員們的這個提案可以說是“石破天驚”。
我無意對政協委員的提案投贊成票,正如許多人所說的,這個提案缺乏可操作性。如果外國立法部門對中國來一個對等的規定,是不是外國女子嫁給中國男子,中國男人也必須帶上資產證明領取。如果那樣,沒有資產證明是不是就不能結婚?窮人是不是就不能與外國人結婚?結婚是最具有私密性的社會行為,它不能由政府或其他機關提供擔保,不能在感情方面自己說了算,在經濟上卻由別人來替你判斷。
可以說,提出這個提案的委員肯定是受到了市場經濟中契約觀念的啟發,認為法律可以對經濟交往中當事人的資信狀況作出規定,防止當事人上當受騙,《婚姻法》中為什么不可以規定當事人特別是男人的資產證明?這實際上是市場崇拜的另一種表現。如果說在經濟交往中,國家規定當事人的資信狀況是為了保證經濟活動的安全性,那么在中加入國家對資信狀況的要求則純屬不倫不類。婚姻不是賣肉,不是經濟合同,不能待價而沽。政府不能作出干預,包括在資信方面。
(編輯:賈明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