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軍旗訴劉潔糾紛一案--原告屬法國籍,時,被告當庭反訴要求給付扶養費用,法院如何判決?
案情簡介:
原告:李軍旗,38歲,法國國籍。
被告:劉潔,30歲,現住楊浦區蘭州路12XX弄XX號203室。
原、被告2001年經人介紹相識,在認識不到三個月后,原、被告于2001年4月2日在上海領取,婚后因雙方性格、生活習慣差異太大,爭執不斷,2002年8月,被告從法國回國后,雙方正式分居。
2003年8月2日,原告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解除。
被告辯稱:原、被告結婚后,雖因小事爭吵不斷,但夫妻感情尚可,不到非離不可的地步。如果原告支持要離,需向被告支付青春賠償費五十萬元。
被告一并反訴:因在法國生活不習慣導致身體不適,遂于2002年回國。回國后四處求醫,且積極尋找工作,但因身體原因未被任何單位錄用,生活來源沒有保障,只得靠親朋好友、父母接濟,并向親戚借了五萬元生活費,因此,要求原告給付扶養費,并共同承擔五萬元債務。
審理結果: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 于2003年8月20日以(2003)楊民一(民)初字第18XX號作出調解協議,以判決書形式判決如下:
一、準原、被告離婚;
二、離婚后,現在原、被告各人處財產歸各自所有;
三、離婚后,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被告經濟補償費人民幣七萬元整;
四、離婚后,原、被告各自自行解決居住;
五、本案受理費人民幣五十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案情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
(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法院應否準予其離婚;
(2)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其五十萬元是否成立;
(3)被告當庭反訴索要撫養費是否成立。
賈明軍律師經過認真細致地了解與分析,向法庭發表代理意見時明確指出:第一,原、被告沒有建立夫妻感情。原、被告相識不到三個月,在被告的強烈要求下領取的結婚證,不排除被告急迫結婚的功利因素。與原告結婚后,雖后赴法國,但看到原告居住的實際情況及生活、工作情況后,即感到不滿,不如自己的想像。此后,雙方一直爭吵不斷,沒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后被告遂即離開法國回到上海,雙方開始分居。第二,造成婚姻破裂的原因在于原、被告結婚的基礎并不牢固,雙方并必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不適應法國生活環境,語言障礙始終不能克服,雙方又沒有共同語言,婚前缺乏了解導致分手。
其次,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五十萬元不能成立。根據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在四種情況下,無過錯方才能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而本案中,被告提起的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第三,被告系上海名牌大學本科畢業,有足夠的能力找到一份報酬豐厚的工作,只是由于本身原因所以目前沒有工作,并非由于其力所不能及的原因導致沒有收入。雖然被告曾去醫院就診,但醫院并未證明其喪失了勞動能力。因此,其提出的撫養費請求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經過雙方代理人調解以及委托人的自愿讓步,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考慮到法國不必然承認調解書,最終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解決了此案。
賈明軍律師代理此案的作用:
1、經過認真了解當事人的感情經歷,并收集取證,確定夫妻感情沒有建立的觀點。
2、根據被告本身的學歷素質,以及被告向法院提交的醫療單據,指出其不喪失勞動能力,不應由原告支付撫養費的觀點,被法院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