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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女),住上海市某區;謝諾(男),住香港市某區。謝諾自1998年起就來到上海搞投資,并創辦了一家不小的企業。1999年,謝諾在一次朋友聚會中認識了劉敏,兩人一見鐘情,陷入了熱戀。不久,二人在上海辦理了手續。缺乏了解的閃婚終歸不能長久,婚后不久雙方各自的缺點便顯現出來,謝諾發現劉敏凡事斤斤計較,心胸狹隘;劉敏則覺得謝諾太大而化之。因為婚前缺乏了解,雙方的性格差異較大,劉敏謝諾爭執不斷,兩人的感情日漸淡薄。2005年3月,經過慎重考慮,劉敏向法院提起,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準予雙方離婚;離婚后謝諾支付劉敏20萬元款。
判決生效后,謝諾并未履行法院的判決,劉敏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向謝諾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但是到期后,謝諾既未自覺履行,也未向法院提供延期執行擔保。2006年1月,由于擔心謝諾返回香港,致使該案無法執行,劉敏向法院申請限制謝諾出境。法院認為:謝諾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其主觀存在惡意,鑒于該案被告謝諾是香港居民,隨時可能返回香港的特殊情況,且現原告劉敏提出限制謝諾出境申請,法院依法作出限制謝諾出境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