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一鳴
隨著我國對外交往的日益頻繁,我國的涉外婚姻也越來越普遍。然而,由于國情、經歷、教育狀況、意識形態以及人生觀等方面的差異,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對較高。對于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我國規定,如果該離婚案件是由我國法院受理,則適用我國法律;如果是外國的法院受理,則適用該國的法律。因此,對于涉外離婚的當事人來說,了解我國法律規定的同時了解有關國家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筆者常年在新加坡從事法律顧問工作,對我國公民在新加坡的離婚訴訟也多有接觸,本文將從一起案例的分析人手,探討新加坡的離婚制度,并與我國的離婚制度作一比較。
一、案情
2O世紀90年代中,上海姑娘林某經親戚介紹,與新加坡張某以通信和電話方式開始交往。未幾,張某為林某辦理了赴新加坡的旅游簽證。林某到新加坡后,才發現張某是一個瘸腿、有語言障礙并略有呆傻的殘疾人,然而在張某的金錢攻勢下,林某依然答應了張某的結婚請求。在新婚之夜,林某發現張某原來是性無能,但林某決定繼續婚姻,以爭取留在新加坡。婚后,張某對林某態度粗暴,張某的母親也經常無辜打罵林某。在結婚兩年后,張某向林某提出離婚,同時斷絕了林某的經濟來源。林某此時尚未成為新加坡永久居民,而且幾乎一無所有。無奈之下,林某拿起了法律武器,通過代理律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起離婚訴訟歷時1年多,最終法院判決林某與張某離婚,并通過強制執行,拍賣了張某的汽車以支付給林某的贍養費。
二、本案涉及的相關制度及其分析比較
新加坡的離婚制度規定在其《婦女憲章》中,我國則由《婚煙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
(一)離婚方式
在新加坡,每一個離婚案都是訴訟案,即使雙方是合意離婚,也必須經過訴訟程序。而且,離婚訴訟的當事人一般都聘請代理律師,而在聘請律師之前,還可獲得律師的免費咨詢服務。無過錯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讓過錯方為其支付律師費;而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則可以向法律援助局申請法律援助。因此案例中的林某盡管經濟狀況很差,仍可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幫助。我國法津對離婚方式的規定不同于新加坡法律。我國(婚姻法)除規定訴訟離婚的方式外,還規定了非訴訟的離婚方式,包括協議離婚和調解離婚。(l)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時,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方式。(2)調解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而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其結果可能有三:一是雙方經調解和好,繼續維持婚姻關系;二是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離婚,即調解離婚;三是調解無效,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見,新加坡只規定了訴訟離婚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則同時規定了訴訟離婚和非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二)離婚訴訟提起的時間限制
新加坡《婦女憲章》規定,離婚訴訟原則上至少要在結婚3年后才能提起,但在離婚申請人遭受困難或者被告人行為惡劣的情形下可以例外。前述案例中,盡管林某和張某結婚才兩年,但考慮到林某被斷絕了經濟來源,幾乎一無所有,法院是可以受理其離婚訴訟的。我國《婚姻法》沒規定離婚必須在結婚數年后才能提起,但對于一些特定時期的離婚有限制性規定,即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三)離婚的標準
新加坡《婦女憲章》第95條規定,“婚姻破裂到不能挽回”是離婚的唯一標準,并作了列舉性規定:(1)對方有通奸行為,不能容忍;(2)對方行為不能忍受;(3)一方棄偶兩年以上;(4)夫妻雙方協議分居3年以上;(5)一方單方面分居4年以上。離婚中請人須舉證證明其符合以上5種情形之一,離婚才可以成立。此外,一方離家出走或失蹤,也可以使離婚成立。在前述案例中,張某對林某態度惡劣、斷絕了林某的經濟來源等事實都可以證明張某的“行為不能忍受”,即符合離婚標準的第二種情形。我國的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強調夫妻關系中的“感情”。盡管“感情”是主觀的,但“感情破裂”卻是客觀的事實,具體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5)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了離婚訴訟的,應予離婚。二者對比,雖然都要求婚姻關系“破裂”才能離婚,但新加坡法律強調破裂的程度是“不可挽救”,我國法律則強調“感情”的破裂。在對具體情形的列舉上,兩國法律的相同之處都列舉了通奸(我國用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分居、棄偶、失蹤等情形。不同之處:(l)新加坡法律規定有“對方行為不能忍受”的情形,我國法律雖列舉了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情形,與新加坡的法律有交叉之處,但顯然新加坡法律的規定更廣;(2)對通奸的規定,新加坡法律還要求是“無法容忍”,我國法律無此要求;(3)對棄偶的規定,新加坡法律要求兩年以上,我國法律則無時間要求;(4)對分居的規定,新加坡法律列舉兩種分居:協議分居(3年以上)和單方分居(4年以上),我國法律則籠統規定為分居,且只要求兩年以上,但強調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5)我國法律還規定了“其他”條款,新加坡法律則沒有,所以我國的規定比新加坡的有更大的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