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旨在綜合并澄清有關根據穆斯林法結婚的婦女提起的解除婚姻訴訟的法律規定,并消除已婚的穆斯林婦女由于婚姻關系而放棄伊期蘭教行為的效果的疑慮。
考慮到,綜合并澄清有關根據穆斯林法結婚的婦女提起的解除婚姻訴訟的法律規定,并消除已婚的穆斯林婦女由于婚姻關系而放棄伊期蘭教行為的效果的疑慮的適當的,幫通過本法如下:
第一條
1、 本法被稱為1939年《穆斯林婚姻解除法》
2、 本法適用于除亞姆州和凱什米爾州以外的印度整個國家。
第二條 根據穆斯林婚姻法結婚的婦女有權因以下原因,獲準解除其婚姻:
1、 丈夫下落不明滿四年者;
2、 丈夫在兩年內忽視或沒有向妻子提供生活費用;
3、 丈夫被判處七年或七年以上的監禁;
4、 丈夫在三年內沒有正當理由未履行其作為丈夫的職責;
5、 丈夫在結婚時沒有性能力,結婚后仍然如此;
6、 丈夫患有精神病、麻風病或嚴重的性病已兩年;
7、 如果女方在年滿十五周歲以前,屈服于其父親或監護人的壓力才同意結婚,那么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只要還沒有完婚,都可以解除婚姻;
8、 丈夫有以下虐待妻子情形的:
(1) 習慣性地毆打妻子,或者通過殘酷的行為折磨妻子;即使這種行為不是身體上的虐待也是如此;
(2) 和其他名聲不好的婦女有不正當關系,或者過著一種不名譽的生活;
(3) 試圖強迫妻子過一種不道德的生活;
(4) 處分妻子的財產或妨礙其妻子行使財產權利;
(5) 妨礙妻子從事宗教事業,或者宗教活動;
(6) 丈夫有多個妻子,但是沒有根據古蘭經的規定,平等地對待作為原告的妻子。
9、 根據穆斯林法具有其他能夠解除婚姻的理由的。前提條件是:
(1) 在判決最終生效之前,不得根據前述第3項理由作出裁決;
(2) 根據上述第1項理由通過的裁決,自該裁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之內不生效,如果 丈夫在該期限內親自出現,或者委托其代理人表明其已經出現,法院也認為該丈夫能夠履行其作為配偶責任的,法院應當撤銷該裁決。
(3) 在根據前述第5項理由作出裁決之前,應當根據丈夫的申請,裁定該丈夫自該裁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舉證其不再具有性功能障礙,如果該丈夫在上述期限內向法院舉證,法院不應以前項理由作出裁決。
第三條 在適用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訴訟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 妻子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時,應當在起訴狀中載明,如果其丈夫已經死亡,有權根據穆斯林法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的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 起訴通知應當送達上述有繼承權的當事人;
3、 上述當事人有權參加該訴訟。
但是,丈夫的叔伯和兄弟應當被列為當事人,即使其不是丈夫的繼承人也是如此。
第四條 已婚穆斯林婦女放棄伊斯蘭教,或者轉而信仰其他宗教的行為本身并不導致婚姻關系的解除。
但是,在上述伊斯蘭已婚婦女作出放棄伊斯蘭教,或者轉而信仰其他宗教之后,該女子有權根據第二條所稱的理由,獲得解除婚姻關系的裁決。
本條規定不適用于從其他宗教信仰轉而信仰伊斯蘭教,并重新信仰其原來宗教的婦女。
第五條 本法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已婚婦女,根據穆斯林法在婚姻關系解除時對其彩禮或者彩禮中的任何部分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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