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問題
新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為離婚的法定要件,然而“感情不和”是一個相當難以證明的東西,在二年中不斷地大吵大鬧而且鄰居也聽到了當然沒有什么問題,然而個人的性格不同,有些人以“冷戰”的方式而感情不和的程度卻絲毫不低于吵鬧。再說“感情不和”并不等于表示愿意解除婚姻關系。因此對于婚姻關系而言,僅僅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是否就足以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應有值得探討的余地,一般而言,應當以至少一方明示基于解除婚姻的意思而分居滿二年為較易掌握。
再則,這二年期限是否必須是一不允許中斷的連續期間,亦足考慮,應當明確規定不得中斷為宜,免生歧義。